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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標準報你知

2026-07-22

115 年度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審查標準報你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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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本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,可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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➊ 收入: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.5 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.5 倍(39,960 元),且未獲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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➋ 動產: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 1 人時為新臺幣 200 萬元,每增加 1 人,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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➌ 不動產: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770 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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➍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;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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┃ 更多資訊 ┃

符合上述資格者,可至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」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(區公所資訊:https://gov.tw/hh2)

申請文件及更多資訊,可洽社會局局網:https://gov.tw/dSb